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巨潮资讯网 2012-03-29 [ 大 ] [ 中 ] [ 小 ] 打印
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斯米克建
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 2011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2011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主要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担保审议批准担保债
担保合同2011年
提供担保对象担保合同期限借款期限的担保额务逾期担保余额
签署日期发生金额
方度情况
公司江西斯米克2010.02.092010.02.09-2014.01.302010.05.12-2014.01.305,000无5,000
2010.09.19-2012.03.30无50
公司江西斯米克2010.09.152010.09.15-2014.01.301,500
2011.03.15-2014.01.30无1,050
公司江西斯米克2011.10.202011.10.20-2012.10.192011.11.25-2012.11.131,500无1,500
2010.11.04-2011.05.031,000已归还-
2011.04.18-2012.04.172,000无2,000
公司江西斯米克2010.08.292010.08.29-2011.08.29
2011.05.06-2012.05.051,000无1,000
2011.07.28-2012.07.2745,0002,000无2,000
2010.11.11-2011.05.023,500已归还-
2011.02.20-2011.08.1915,000已归还-
2011.06.03-2011.12.012,000已归还-
2011.06.29-2011.12.272,000已归还-
公司江西斯米克2010.11.082010.11.08-2013.11.07
2011.09.20-2012.03.192,000无2,000
2011.09.20-2012.09.194,000无4,000
2011.12.05-2012.06.044,000无4,000
2011.12.31-2012.12.303,000无3,000
公司斯米克陶瓷2011.12.052011.12.05-2013.12.052011.12.05–2012.06.02186无186
公司斯米克陶瓷2011.12.152011.12.15-2013.12.152011.12.15–2012.06.145,000318无318
合计50,00050,00426,104
注: 1、上述担保均为连带责任担保;
2、江西斯米克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斯米克陶瓷指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斯米克陶
瓷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2011 年度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额为 50,000 万元:对上海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提供 5,000 万元的
担保额度,对江西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提供 45,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均为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2011 年度公司实际发生的上述担保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没
有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2、2011 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
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以外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
3、2011 年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26,104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2011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7.63%;
4、公司对外担保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对外
担保均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5、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权限及审议程序;
6、公司充分揭示了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存在的风险,被担保方是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风险比较
小,公司控股子公司资产优良,偿债能力较强,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
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我们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
往来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2011 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
累计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等情况。
三、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
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公司 201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保
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2012 年度
审计机构。
四、独立董事关于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以往情况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对 2012 年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
易进行了合理的预计,董事会在审议该等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遵循公平公允
原则,公司与各关联方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
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发展造成影响。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1 年度实现净
利润(母公司报表)-101,872,001.12 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22,300,764.36 元,
2011 年末实际可供分配股东的利润累计为-79,571,236.76 元。鉴于公司累计亏损额较
大,公司董事会 2011 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要求,公司审
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了《201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过认真阅读,并与公
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
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内
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
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七、独立董事关于2012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
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2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上述议案中涉及的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
要,担保的对象均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关于提名 Ong Ling Wei 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提名Ong Ling Wei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Ong Ling Wei先生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亦
未有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公司董事会对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Ong Ling Wei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马宏达何世忠
金宗志阮永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闭窗口】
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与所推荐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